六位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,尤其是主管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,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,还要会同其它五位寺丞一同署名,才具有法律效力。
其它寺丞若有不同意见,也要在画押时写明,这跟中书省的六位中书舍人的五花判事程序是一样的。
同样,大唐制度,寺丞断罪后,须经大理正审核。
张蕴古复核相州李好德的这个谋反案件,他做出推翻原判,从审轻判的结果后,其它五位寺丞也都是同意并签名了的,甚至寺正也一样审核签名,并报与大理少卿和大理寺卿审核署名通过。
整个大理寺上上下下,都是通过了这个案件。
大唐制度,行政主要是告公文运作,而为保证公文体系的有效运行,大唐是有相当严格的勾检制度的。
勾便是署名画勾,注明日期。
检是核对文书是否按照法定的日程进行批办处理。
公文上行或下行,每一步都有详细的规定,相应的官吏都要在上面审核、署名,反驳也要留下意见,有专门的官吏检查公文是否在法定日程中进行批办处理,每一个环节若有差错,相应经手人都要负责。
李好德案,大理寺已经把地方审判完全推翻,且已经是整个大理寺都审核同意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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